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營造誠實守信的科研環境,弘揚科學精神,加強我校科研誠信文化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幹意見》(廳字〔2018〕23号)、《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教育部令第40号)、《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科研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蘇辦〔2019〕39号)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适用于科研項目全過程,包括指南編制與咨詢、申報與受理、評審與立項、執行與驗收、監督與評價等過程,以及科研創新平台、科研獎勵、人才項目等科技活動的申報與受理、評審與認定、考核與驗收等過程。
第二條 科研誠信管理對象包括我校全體教職員工、學生以及其他以伟德网站是多少名義從事學術活動的人員。
第三條 各教學、科研單位承擔科研誠信建設和科研信用管理的主體責任,科學技術和産業處(以下簡稱科技處)在校學術委員會指導下,負責全校科研誠信管理工作,校紀委履行監督、檢查責任。
第四條 科研誠信管理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合理,鼓勵創新、寬容失敗,強化監督、一票否決”的原則。
第二章 科研誠信建設
第五條 科研誠信建設的主要任務包括建立規章制度、明确管理責任、完善内部監督、加強預防教育等。
第六條 科技處在科技項目管理、科研經費使用、科技平台建設以及科技獎勵和重大人才項目申報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誠信承諾制度,相關承擔單位以及參與實施的科技人員要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對科研過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體責任;人事處在與新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時要約定科研誠信義務和違約責任追究條款;研究生院要在新晉研究生導師培訓中加強科研誠信教育,與導師簽署研究生科研指導誠信承諾書。
第七條 各院系、科研機構要加強科研誠信教育預防工作,在教師入職、學生入學、職稱職務晉升和科研項目申報檢查等過程中開展科研誠信教育,并在内部規章制度中對本單位人員遵守科研誠信要求及責任追究做出明确規定。
第八條 各院系、科研機構要加強科研成果管理,對本單位拟公布的成果進行真實性審查,并加強對科研活動記錄及科研檔案的定期保存和檢查制度。科研團隊和項目負責人、研究生導師等要加強對團隊或項目組成員、所指導學生等的科研誠信教育與管理,加強對科研成果署名、研究數據真實性的審核把關。科研人員要恪守科學道德準則,遵守科研規範,踐行誠信要求。
第三章 科研失信行為管理
第九條 科研失信行為管理的主要任務包括失信行為的調查、認定、記錄和懲戒等内容。
第十條 科研失信行為包括:
(一)抄襲、剽竊他人科研成果;
(二)捏造、篡改、拼湊研究成果或實驗數據;
(三)虛構或誇大項目的學術價值和經濟效益;作假騙取科技計劃項目、科研經費以及獎勵、榮譽等;
(四)套取、挪用、貪污科研經費;
(五)購買、代寫、代投論文,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學術論文一稿多發;
(六)違反科技成果署名規範,在未參加研究成果中署名、未經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或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
(七)在科研項目、獎勵、人才等學術評審中拉關系、送人情,亵渎學術尊嚴或作為同行專家參加評議工作不堅持原則,不能保證評審意見或決策建議的公正性;
(八)其它違反學術規範的科研失信行為。
第十一條 學術研究範疇的科研失信行為,由各二級單位學術委員會負責調查,校學術委員會進行最終認定;非學術研究範疇的科研失信行為,由各二級單位報校紀委聯合相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認定科研失信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誡勉談話、組織處理、紀律處分、解除聘用合同等處理,并責令限期改正,撤銷或追繳違規所得,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部門處理。科研失信行為人在行為認定當年的先進評選、職稱職務晉升和科研項目、科研獎勵、人才項目申報等工作中實行“一票否決制”,并視情節輕重,在一定年限内取消其上述事項的申報或參評資格。
第十三條 科研人員在失信調查和認定階段具有申辯權。對已認定的失信行為或懲戒處理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15日内向校學術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四條 舉報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并在一定時限内取消其申請各級各類科研項目及參與各類評優評獎的資格。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施行,與國家相關政策規定不一緻時,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校學術委員會、科技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