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規範省科技計劃項目信用管理,營造風清氣正的科研環境,根據《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令第19号)、《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号)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科研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蘇辦〔2019〕39号)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對象為參與省科技計劃項目組織實施的相關責任主體,包括項目承擔(申請)單位、項目承擔(申請)人員、項目咨詢評審專家、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受省科技廳委托履行相關管理職能的項目管理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受托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
第三條 省科技計劃項目信用管理是省科技廳對相關責任主體在參與省科技計劃項目過程中踐行承諾、履行義務、奉行準則的誠信程度進行客觀記錄、公正評價,并據此進行相關管理和決策的工作。
第二章 信用管理内容
第四條 省科技計劃項目信用管理内容涵蓋與省科技計劃項目實施相關的各環節和全過程,主要内容包括:
(一)項目組織與申報管理。對項目申請單位和申請人員遵守項目申報有關規定、履行信用承諾等行為中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對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出具相關證明材料等行為中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對受托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組織、審核以及推薦等行為中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二)立項管理。對項目申請單位及申請人員、咨詢評審專家、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受托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的立項咨詢、評審、論證和現場考察等工作中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三)實施管理。對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承擔人員在項目組織實施、經費落實和使用、信息報送等主體責任落實行為中的信用情況,以及受托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實施管理和監督工作中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四)驗收管理。對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承擔人員在提交項目驗收材料、項目經費決算或審計報告等行為中的信用情況,以及咨詢評審專家、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受托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在項目驗收工作中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五)績效管理。對項目承擔單位(人員)、咨詢評審專家、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受托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績效評價、監督評估工作過程中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六)其他。對省科技計劃項目相關責任主體在實施和參與項目過程中與項目相關的其它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第三章 信用記錄與評價
第五條 省科技廳對相關責任主體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記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及失信信息。
第六條 基本信息是指相關責任主體的身份信息和與省科技計劃項目相關的信息,包括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個人身份号碼,以及省科技計劃項目的計劃類别、項目編号、項目名稱、實施期限等。
第七條 良好信息是指相關責任主體在參與省科技計劃項目過程中,遵守省科技計劃管理有關規定和要求,奉行科研行為準則和科技管理工作準則,恪守科技倫理和職業道德、履行科研誠信承諾,受到表彰、獎勵的信息。
第八條 失信信息是指經省科技廳認定,對相關責任主體失信行為和處理結果的記錄。包括責任主體、信用等級、失信行為、處理開始及結束時間、科研失信事由、處理依據、處理意見等信息。
第九條 失信行為是指相關責任主體在參與省科技計劃項目過程中,存在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項目申請書;編造研究過程、僞造研究成果,買賣實驗研究數據,僞造、篡改實驗研究數據、圖表、結論、檢測報告或用戶使用報告等;買賣、代寫、代投論文或項目申報驗收材料等,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以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等弄虛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請托、賄賂、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省科技計劃項目承擔資格等;以弄虛作假方式獲得科技倫理審查批準,或僞造、篡改科技倫理審查批準文件等;無實質學術貢獻署名等違反論文、獎勵、專利等署名規範的行為;重複發表,引用與論文内容無關的文獻;惡意串通,截留、擠占、挪用、轉移科技經費;其他不良信用行為。
第十條 省科技廳依據不同責任主體參與省科技計劃項目活動的情況,對項目承擔(申請)單位、項目承擔(申請)人員、咨詢評審專家、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受托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分别進行信用評價,歸入相應責任主體信用檔案。失信信息的記錄、保存和披露期限根據相關科技活動管理規定确定,自失信行為認定之日起計算。失信信息分為一般失信信息和嚴重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的記錄、保存和披露期限原則上為1年,嚴重失信信息的記錄、保存和披露期限原則上為3年。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保存和披露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在省科技計劃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根據寬容失敗原則,經省科技廳審核後,不記入失信信息記錄。
(一)未達到合同約定的驗收條件,但開展了實質性研發活動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進展和成果,且經費使用基本合規的項目,予以總結結題處理的;
(二)對已勤勉盡責、但因技術路線選擇失誤導緻難以完成預定目标而終止項目的;
(三)完成項目任務所需的資金、原材料、人員、支撐條件等因客觀原因未落實或發生改變導緻項目無**常實施的;
(四)政策或市場發生重大變化等客觀原因導緻項目終止或無法實施的;
(五)項目為事前立項事後補助類建設項目,因客觀原因在規定時間内未完成目标建設任務的;
(六)因外方合作單位在合作過程中退出或不履行合作協議導緻項目無**常實施的;
(七)因其他不可抗因素導緻項目無**常實施的。
第四章 信用評價結果應用
第十二條 信用評價為良好信用,且如期完成省科技計劃項目和取得顯著成效的,省科技廳在省科技計劃項目立項、組織申報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時同等條件下對相關主體予以優先。
第十三條 信用評價為一般失信和嚴重失信,根據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主體單獨或合并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警告;
(二)責令限期整改;
(三)科研誠信誡勉談話;
(四)一定範圍内或公開通報批評;
(五)暫停或終止、撤銷省科技計劃項目等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
(六)追回結餘資金或追回已撥财政資金以及違規所得;
(七)撤銷獎勵或榮譽稱号,追回獎金;
(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擔或參與省科技計劃項目咨詢等科學技術活動。
采取以上第(八)款處理措施的,具體标準參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号)第三十二條執行。
第十四條 加強省科技計劃項目信用信息管理,推動全省科研信用信息共享共治。在省科技計劃項目組織實施全過程中産生的失信信息,自決定生效信息形成之日起30個工作日内彙交至江蘇省科技監督信息管理平台。各地應将科研信用信息及時彙交。省科技廳按要求将相關信用信息彙交至科技部科研誠信管理信息系統及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五章 信用修複
第十五條 存在失信行為的相關責任主體可以向省科技廳提出信用修複申請。相關責任主體未提出信用修複申請的,處理處罰期限屆滿後自動修複并移出失信名單。
第十六條 存在一般失信行為的相關責任主體提出信用修複申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自一般失信行為認定之日起不少于3個月;
(二)已對一般失信行為進行了糾正,已履行完畢處理決定等明确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三)作出信用承諾并同意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 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相關責任主體提出信用修複申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自嚴重失信行為認定之日起不少于6個月;
(二)已對嚴重失信行為進行了糾正,已履行完畢處理決定等明确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三)作出信用承諾并同意向社會公開;
(四)參加信用修複培訓,并提供信用報告。
第十八條 信用修複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提出申請。申請人提交信用修複申請書和信用修複承諾書。
(二)受理申請。省科技廳對信用修複對象符合性和申請材料完整性予以确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事實、理由和救濟途徑。
(三)核查申請。對申請人的信用整改情況、整改結果等進行核查。
(四)修複認定。根據核查結果及時告知申請人信用修複處理結果,按規定錄入江蘇省科技監督信息管理平台,并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不予修複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修複的事實、理由和救濟途徑。
第六章 信用管理工作機制
第十九條 省科技計劃項目信用管理的依據主要包括項目指南、項目合同、計劃任務書與委托協議書、項目預算書、省級科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科技計劃相關管理制度與政策法規等。
第二十條 實行信用承諾制度。在組織申報、評審、立項、驗收、績效評價以及評估過程中,項目承擔(申請)單位、項目承擔(申請)人員、咨詢評審專家以及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項目主管部門、受托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簽署信用承諾書,明确各自承諾事項和違背相關承諾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相關責任主體科研失信行為的受理、調查、處理以及申訴複查嚴格按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規定要求和程序進行。
第二十二條 項目主管部門和受托管理機構受省科技廳委托,在職責範圍内配合省科技廳開展科技信用情況的收集、記錄和失信行為的調查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省其他科技專項(基金)、科學技術獎勵、科技人才申報、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科技創新基地評估、技術合同登記認定等科技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信用管理工作,結合實際參照本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江蘇省科技計劃項目信用管理辦法》(蘇科技規〔2019〕329号)同時廢止。